引子

P2P网贷平台从产生到现在一直争议不断。


一方面,网贷平台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直接的借贷渠道,满足借款人融资,出借人投资需求,特别是国内有将近8亿人无信贷记录,这些被传统银行忽略的用户存在大量的借贷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发展初期监管缺位,网贷平台通过庞氏骗局、发布虚假标的方式进行自融、卷款跑路等违法违规事件频发;借款人发布虚假标的,多平台借贷,资金用途无法监控,违约情况普遍,给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

随着多年的发展,监管日趋完善,合规的P2P平台越来越多,本文将介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应有的业务模式、风控手段,监管体系以及合规要求。

本文为P2P网贷系列文章第一篇,后续还有两篇文章: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深度介绍,典型P2P平台业务模式和功能分析。

一、业务定义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对网络借贷有明确的定义: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本文重点介绍P2P网络借贷。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也称为现金贷。

二、业务模式


按照监管要求,P2P网贷平台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信息中介的平台,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P2P平台进行审核、推荐、筛选、展示,出借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出借资金,赚取利息。存续期P2P平台对项目进行信息披露,付息或还款时向存管银行下达指令转付本息回款。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各参与方的职责为


网贷平台: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体义务及禁止从事的活动详见暂行办法。

借款人:发布真实的用户信息和融资信息,借贷金额与自身还款能力相匹配,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如实报告影响出借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出借人:是平台的资金方,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应了解项目风险,自行承担本息损失。


资金存管银行:为委托人(网贷平台)开立存管专用账户和委托人自有资金账户,在专用账户下为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开立子账户,按照委托人指令对资金进行划拨和管理;对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每日进行账务核对,定期提供资金报告,保管业务相关资料。

三、风险控制


从业务模式和参与方职责看,P2P网络借贷本质是信息中介:借款人要诚实守信,借钱要保证自己能还上,出借人要有风险识别能力,亏了自己承担。P2P平台是中介,赚中介费;资金存管银行保管资金,赚存管费。


如果各方履行各自职责,出借人至少不会血本无归,最多承担一些借款人实际无法还款的风险。但是很多平台和借款人串通,或者自己假装借款人,发布虚假标的,并且没有实施资金存管制度,募集资金后卷款跑路。

因此,风险控制重点要对网贷中介机构、借款人、网贷平台(系统)进行监管,对出借人进行金融教育和保护,提高风险意识。

1、网络中介机构

(1)必须备案经营,接受监管。备案三步骤:领取营业执照,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在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履行中介义务: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采取措施防范欺诈借贷;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向监管部门报送债权债务等监管信息;保管保护参与方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3)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不得自己融资,不得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不得提供担保、承诺保本本息,不得在电子渠道之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或推介项目,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拆分项目期限,不得发售、代销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不得开展类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为高风险资金用途提供融资,不得从事股权众筹。

这些行为主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同时资金存管银行准入时需进行尽调。

2、借款人


(1)履行的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提供所有平台未偿还借款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按约定向出借人实报告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确保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2)禁止的行为:进行欺诈借款,一个项目重复融资,发现平台存在监管禁止行为仍然进行交易。

3、出借人保护

做到了解客户,根据出借人画像进行风险投资评估以及分级管理,提供匹配的投资标的,并进行投资限额控制。

4、网贷平台要求


(1)进行资金存管,实现平台自身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借贷资金的风险隔离,从物理上杜绝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借款人、出借人的资金不属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清算财产。


(2)小额分散原则,对单一主体借款实施限额控制;平台可以提供分散投资功能引导出借人分散出借资金。自然人一个平台不超过20万,多个平台累计不超过100万,法人一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多个平台累计不超过500万。

(3)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保护出借人、借款人信息安全。

(4)保管交易日志和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管体系

为了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已经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

1、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公安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2、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主要为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两个通知。

一个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三个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两个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互金整治办函〔2017〕1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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